關于印發《湖南省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局,有關普通高等學校:
為落實精準助貸、精準救助的精準扶貧要求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規範還款救助操作流程,防範資金使用風險,确保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切實幫助特困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根據《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财〔2015〕7号)、《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特制定《湖南省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見附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
湖南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
還款救助操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制定目的
為落實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簡稱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規範還款救助操作流程,防範資金使用風險,促進業務高效運行,确保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落實精準助貸、精準救助的精準扶貧要求,切實幫助特困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根據《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财〔2015〕7号)、《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教助中心〔2016〕175号),制定本細則。
第二節主要内容
本細則适用于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簡稱湖南分行)開辦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對象及條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資金來源,規範資金管理和賬戶管理,明确相關單位管理職責。
二、救助對象及條件。明确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救助對象,需要滿足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規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審和複核各環節工作,以及各相關單位的職能與責任。
四、其他工作。規範救助完成後的後續管理、征信管理和檔案管理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節概念界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指按照國家政策要求,通過市縣和高校資助中心向湖南分行申請辦理的,享受财政貼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二、借款學生:指通過市縣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湖南分行的審核,在校期間獲得過國家助學貸款的預科生、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在校生或畢業生。
三、還款救助: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湖南分行、各高校、各縣市利用有關資金,為償還貸款特别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代償全部或部分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四、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市縣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組織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五、申請人:指向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六、被救助人:指通過還款救助申請和審查,獲得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節救助資金
一、資金來源
還款救助機制的資金來源包括: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學生獎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學生資助的資金。風險補償金結餘資金優先安排還款救助工作。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湖南分行向高校、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前,提取撥付資金的10%-20%(具體比例由省教育廳與湖南分行協商确定)作為當年的還款救助備用資金,計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湖南分行設立的還款救助資金專賬,當年使用後剩餘的資金将留存在專賬上,列入來年的還款救助專項支出。
二、還款救助資金賬戶管理
還款救助資金專賬設在湖南省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專戶中,還款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級财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湖南省教育廳
省教育廳負責協調、指導有關單位落實還款救助機制。
二、湖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省還款救助細則落實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資金專賬的設立,資金的歸集、保管和統籌使用,組織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受理還款救助申請,彙總全省還款救助申請材料和信息,并進行集中複審。
三、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所屬範圍内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歸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初審,指導申請人補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報送初審合格申請人名單及相關材料。
四、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
國家開發銀行負責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信息化建設,以及救助資金的轉賬管理、核算、劃付和結算。湖南分行負責配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湖南省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專賬的管理,以及還款救助資金的明細核算、資金劃付和入賬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救助對象及條件
第一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包括五類借款學生:
一、死亡、失蹤的借款學生;
二、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畢業借款學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畢業借款學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
五、經濟收入特别低,确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畢業借款學生。
其中,喪失勞動能力指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從事勞動。無民事行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不能産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
第二節救助條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蹤類
(一)死亡類學生的救助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借款學生死亡證明和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二)失蹤類學生的救助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機關或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蹤證明和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二、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類
(一)喪失勞動能力的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GB/T16180-2014)中一級至四級标準出具的對畢業借款學生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法院宣告畢業借款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
三、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類
必須于受災當年提出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供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因災導緻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相關證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類
畢業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湖南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相關醫保報銷憑證和病曆複印件。
五、經濟收入特别低
1、畢業借款學生本人是建檔立卡貧困戶,且未就業或就業後收入低于國家(或本省)公布的貧困線的,申請人需持《扶貧手冊》等有效證件到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
2、畢業借款學生本人是非建檔立卡貧困戶,且還本寬限期後收入仍低于國家(或本省)公布的貧困線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借款學生本人戶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
第三節救助原則
一、救助重點
原則上,還款救助機制重點救助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必須給予救助。第三、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視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優先給予救助。
二、救助标準
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可以申請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後三類借款學生,隻能申請代償當年應還本息。
我省鼓勵被救助人待經濟狀況好轉後,根據本人經濟能力,全額或部分返還代償資金。被救助人如有返還意願,可與當年提出救助申請的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系,由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将被救助人的返還的救助資金全部存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專戶,列入還款救助資金專賬,專項用于以後救助工作。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一節申請受理
一、申請辦理
(一)受理機構
1. 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受理本地區辦理過的湖南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的救助申請;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受理本校辦理過的湖南分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的救助申請。
2.同時獲得過高校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按照國家助學貸款合同種類和歸屬地,分别提出申請。
3.在日常工作中,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發現符合救助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畢業借款學生,可主動聯系并協助有關當事人申請辦理還款救助。
(二)受理時間
符合救助條件的借款學生可随時向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每年的11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湖南分行集中對國家助學貸款救助申請進行複審,并進行賬務處理。
(三)申請人
1.還款救助申請人可以是助學貸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
2.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無法自行提交申請的,可由畢業借款學生的親屬代為辦理。
(四)申請資料
辦理還款救助申請時,應持身份證、助學貸款合同以及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列示相關要件的原件和複印件。非畢業借款學生本人辦理的,需要提供代辦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或授權書。
二、資格初審
1.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申請種類,審查收到的還款救助申請,确保申請要件真實完整。對于材料不完整的,應明确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并協助其辦理。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向申請人說明,通過最終審核後,還款救助資金将直接支付給湖南分行,用于償還貸款本息,不發放給被救助人。
2.在材料審查無誤後,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導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其中,第一至第四類情況的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Ⅰ》(附件1);第五類情況的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Ⅱ》(附件2)。
3.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完成材料審核後,應通過實地走訪、入戶調查、電話訪問、校地聯動等方式完成初審。如有需要,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适當範圍内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公示(公示表見附件3)
4.初審完成後,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将通過初審的申請表彙總,填寫《XX市(縣)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彙總表》(附件4)或《XX高校校園地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彙總表》(附件5)連同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一并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節複審及資金劃付
一、省級複審
1.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歸集全省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後,彙總複審,并編制《湖南省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彙總表》(附件6)或《湖南省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彙總表》(附件7),将複審通過的被救助人相關材料提供給湖南分行。
2.湖南分行核定所有通過複審的被救助人還款救助金額後,編制《國家開發銀行湖南分行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附件8)或《國家開發銀行湖南分行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附件9),反饋給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還款救助金額應包括未清償的借款合同對應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罰息,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的計息結點為當年11月20日。
二、資金劃付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湖南分行反饋的《國家開發銀行湖南分行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或《國家開發銀行湖南分行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後,将救助資金從湖南分行還款救助資金專用賬戶劃撥至助學貸款還款專用賬戶。湖南分行收到救助資金後,與還款月其他還款操作一并完成入賬處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标記。
第五章其他工作
第一節後續管理
一、失信懲戒
(一)還款救助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對于虛構救助理由,僞造相關要件,騙取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作如下處理:
1.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以通過媒體、公告欄、官方網站、微信公衆号等方式通報,并将有關情況函告申請人所在單位;
2.湖南分行可将申請人納入失信人執行名單。
3.對于騙取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二、征信管理
(一)湖南分行在救助補償結束後,為獲得第一至第四類救助的畢業借款學生辦理個人不良征信記錄變更手續。
(二)湖南分行在救助補償結束後,應視情況,為獲得第五類救助的畢業借款學生辦理個人不良征信記錄變更手續,并做好台帳登記,可将救助情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進行标注。
第二節檔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還款救助檔案應單獨成盒,與助學貸款其他信貸檔案分開編号管理。
2.除《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外,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3,由基層機構存檔,無需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湖南分行。
3.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8、附件9,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存檔。
4.附件6、附件7,由湖南分行存檔。
5.其他檔案管理要求參見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聯合印發的《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規程》。
二、歸檔範圍
詳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歸檔材料清單(附件10)。
第三節信息安全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湖南分行和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切實做好還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實信息管理責任人,規範還款救助信息的審核、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信息外洩現象的發生。
附件:1.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Ⅰ
2.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Ⅱ
3.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公示表
4.XX縣(區)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彙總表
5.XX高校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彙總表
6.湖南省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彙總表
7.湖南省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彙總表
8.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
9.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
10.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歸檔材料清單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歸檔材料清單 |
|
|
|
|
|
|
|
序号 |
檔案類别 |
資料名稱 |
資料描述 |
形成 時間 |
是否 原件 |
存檔單位 |
1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申請人身份證 |
助學貸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證(首次申請救助時保留)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2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代辦人身份證 |
申請人無法現場辦理申請時,代為辦理申請的代理人的身份證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3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授權書(或與申請人關系證明) |
證明代辦人和申請人代理關系的文件 |
申請救助時 |
原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4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還款救助申請表 |
申請救助時填寫,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初審通過後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複審 |
申請救助時 |
原件 |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5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死亡證明(或失蹤證明) |
第一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6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
第一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7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
第二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8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 |
第二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9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因災導緻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明 |
第三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10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憑證 |
第四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11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重大疾病病曆複印件 |
第四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12 |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
低收入證明 |
第五類救助情況提供 |
申請救助時 |
複印件 |
市縣、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13 |
還款救助管理檔案 |
XX縣(區)生源地助學貸款(XX高校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彙總表 |
縣級(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編制,并加蓋縣級(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章(或由負責人簽字) |
報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時 |
原件 |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14 |
還款救助管理檔案 |
XX省(區、市)生源地(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彙總表 |
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編制,并加蓋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章(或由負責人簽字) |
報送湖南分行銀行時 |
原件 |
湖南分行 |
15 |
還款救助管理檔案 |
XX銀行生源地(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 |
經辦銀行編制,并反饋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經辦銀行将還款救助資金明細情況反饋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時 |
原件 |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