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永利集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保證國家資助政策和措施精準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結合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校全日制本、專學生。
第三條認定機構
(一)學院成立認定工作組,以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資助專幹、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擔任成員,負責學院認定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組長:談宗凡
成員:闫亮 鄭惠傑唐劍各班班主任
(二)每個班級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具體組成辦法及人員如下:班主任、學生輔導員、團支部書記、班長、其他學生代表(不少于班級人數的10%)。
班級認定評議小組中的學生代表由班級民主推選産生,評議期間提交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學生原則上不能擔任評議小組的學生代表。
第四條認定标準和等級
(一)基本标準:思想積極上進,政治立場堅定,學習态度端正,生活樸素節儉,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等級分為特殊困難、困難、一般困難三個等級,參照以下條件具體認定:
1、特殊困難:家庭特别貧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①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②農村與城鎮低保家庭學生;③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④烈士子女;⑤孤殘學生;⑥家庭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嚴重突發事件造成人身或财産的巨大損失等特殊情況;⑦事實孤兒;⑧父母雙殘或因病均失去勞動力;⑨其他特殊困難情形。
2、困難:家庭貧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①單親家庭;②父母雙方均無固定收入;③父母一方殘疾并喪失勞動力;④父母一方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額醫藥費用;⑤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人身或财産的較大損失;⑥其他困難情形。
3、一般困難:家庭貧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①父母一方無固定收入;②收入來源單一;③多子女(2人及以上)上學;④家庭成員長期患病;⑤其他比較困難情形。
第五條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每年的9月進行,每學年重新認定一次。
(二)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新生需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證明并加蓋公章,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三)每學年結束時,學院向學生宣傳資助政策,對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要求學生利用假期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證明并加蓋公章,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四)每學年開學時,學院布置啟動認定工作。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下學年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院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五)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等證明材料,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标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認真進行評議,初步确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等級,統一報學院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六)學院認定工作小組要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通過大數據、訪談、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有不符,應予以糾正。
第六條學院不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複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學生資助資格,退賠相關經費,并視情節按《77779193永利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應條款予以處理。
第七條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幫助學生樹立正确的榮辱觀,正确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既不能隐而不報,更不能誇大虛報,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第八條認定工作要求及紀律
(一)加強資助政策宣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利用各種媒體、渠道宣傳國家資助政策,所有資助項目要公開,所有申請條件要公開,所有評審過程要公開,所有資助結果要公開。
(二)在嚴格審核家庭經濟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采用大數據分析、個别訪談、小組評議等方式,深入、直觀地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在評審過程禁止出現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禁止班級、學院組織類似“哭窮會”、“選窮會”、“公投”等傷害申請學生自尊和隐私行為。
(三)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内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隐私;宣傳學生勵志典型時,涉及到受助學生的任何事項,都應征得學生本人的同意。
(四)嚴格執行認定程序,嚴格按認定的結果進行資助名額分配和精準資助,嚴厲追究責任。杜絕平均資助、輪流坐莊、以助代獎、人情資助等現象。學院加強紀律監督問責,對違紀人員進行嚴格問責。
第九條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其他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