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學管理,嚴格考試紀律,促進學風、考風建設,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本科、專科(高職)學生。
第二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三條 在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項考試中,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2、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紙條、書籍、筆記、作業本、通訊設備等)進入考場,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且不聽勸告的;
4、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勢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6、擅自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答題紙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8、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9、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教師報告的;
10、其它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四條 在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項考試中,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利用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作弊的;
2、在考試過程中利用通訊設備發送、傳遞、接收考試信息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8、交卷後未按要求離開考場,并向考場内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的;
9、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0、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五條 在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項考試中,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
1、違規行為被查實而威脅、侮辱、诽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的;
2、替他人考試或者由他人代替考試的;
3、考前竊取試卷及試題答案的;
4、集體作弊的組織者;
5、其他考試嚴重作弊行為。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凡第一次考試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準予正常補考;凡第二次考試違紀者,給予記過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三次考試違紀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第四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凡第一次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三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第五條所列考試嚴重作弊行為的,凡第一次考試嚴重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不予正常補考;凡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因考試違規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再次考試違規的,在上一次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條 畢業生在畢業學期考試違規受留校察看處分者,該課程不能參加畢業補考,離校後一年内返校參加相應課程考試。
第十一條 凡考試違規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不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章 考試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考試違規認定程序
1、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考試違規行為的,須及時處理,做好相關工作:終止考生考試、如實記錄、提取考生試卷(含答卷)、考生用于違規的材料及工具、考生證件等考試違規相關證明材料,其中考生證件應予暫扣。
2、考試工作人員應認真填寫《77779193永利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登記表》和《77779193永利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告之書》并簽名,且要求違規考生在2個表格上簽字,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寫明情況并簽字确認。
3、考試結束後考試工作人員須及時将考生考試違規事實認定及相關證明材料交教務處考試中心,由教務處組織對考生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複核。違規考生對所認定事實存在異議的,可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4、考試結束後由他人揭發的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經認定後按照以上第2、3款程序操作。
第十三條 考試違規處理程序
1、教務處依據考生考試違規的事實,當天向學生所在學院通報考生違規情況;
2、經核實考試違規學生無異議後,一周内由教務處将有關材料上報學校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公布;
3、處分文件通過學校OA辦公系統下發,主管學生工作副書記及時告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并做好違規學生思想工作。
第十四條 受處分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參照《77779193永利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審議通過,并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原《77779193永利學生考試違規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