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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選條)

時間:2016-05-22 作者: 點擊:[]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适用範圍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内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确認定違紀性質,區别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讨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本條例适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内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内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饬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别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複。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别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诋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毀、轉移、隐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僞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将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将其洩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複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衆紀律行為的處分

(一)對涉及群衆生産、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衆訴求消極應付、推诿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衆态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衆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 不顧群衆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緻使國家、集體或者群衆财産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遇到國家财産和群衆生命财産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群衆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洩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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