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經常看到有黨員幹部上榜。那麼,黨員幹部酒駕是否一律開除黨籍?這3個不同案例會告訴你答案。
案例1
李某,黨員,某市工商局副局長。2017年4月9日晚,李某酒後駕車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4.2mg/100ml,屬醉酒駕駛。7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處理意見
李某醉酒駕駛,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别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同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應當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案例2
楊某,黨員,某市環保局副局長。2017年5月11日,楊某酒後駕車前往某酒店旁邊道路尋找代駕司機,途中獲悉其已在酒店門口等候,遂駕車返回,被執勤交警查獲。經鑒定,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代駕司機證實,當時楊某确已叫代駕服務并電話尋找中。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楊某免予刑事處罰。
處理意見
楊某醉酒駕駛,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但因情節輕微,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根據該規定,應給予楊某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
同時,楊某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給予其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組織調整。
案例3
吳某,黨員,某縣教育局副局長。2017年5月30日端午節晚上,吳某與家人聚餐後,駕車回家途中,被民警查獲,經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45mg/100ml,未達到醉酒駕駛标準。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吳某罰款15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處理意見
吳某酒後駕駛,雖未達到醉酒駕駛标準,但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之規定,吳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為與一名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吳某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