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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對待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

時間:2017-01-10 作者: 點擊:[]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倡廉的實踐看,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信訪舉報是監督執紀的第一道程序,是黨内監督和人民群衆監督相結合的重要途徑,也是保持高壓态勢、強化不敢腐氛圍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是黨章賦予黨員的權利,也是黨員應盡的義務,要維護好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黨章在黨員享有的權利中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在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中規定:“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争。”按照黨章的規定,《準則》進一步強調,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明确規定,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複,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

  當然,《準則》也強調,黨員、幹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内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别是打擊報複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對受到诽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等權利。對執紀中的過錯或違紀行為,要依規及時糾正、消除影響并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

  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也必須依紀依法進行。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嚴格依紀依法按程序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或受指使對黨員、幹部采取非法調查手段。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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