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對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規範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責任制。幹部“能上能下”規定與防止“帶病提拔”、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等制度利器一道,串起了嚴密的選人用人“制度鍊條”。
具體條例(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内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領導幹部有哪些行為,其崗位就要被調整?一起來看看吧~

原文鍊接
第八條 對不适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适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及時改正,即被認定為不适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隐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群衆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後狀态,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适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适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目前存在問題:領導幹部“上去易,下來難”
1962年鄧小平同志在《執政黨的幹部問題》一文中曾提及,“多少年來,我們對幹部就是包下來,能上不能下,現在看來,副作用很大”。長期以來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幹部“能上能下”問題,其重點和難點在于解決“能下”的問題。造成領導幹部“上去易,下來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 社會輿論對領導幹部“下來”存在刻闆印象和思維定勢。
當前的社會認識、領導幹部個人和家庭很多都把職位的提升作為衡量事業成敗的标準。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這種不健康的政治生态至今仍然深深紮根在社會的文化土壤中。宦海浮沉、仕途升降曆來就是衡量人生價值的重要标尺,以官位、權力為價值取向的扭曲價值觀念長期存在。
二:讓領導幹部“下來”還缺乏科學完善的制度機制。
2013年12月由中共中央重新修訂并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就明确列舉了幹部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六種情形。但“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齡”的選人用人現象依然存在,一些年富力強的幹部還是被壓在“玻璃天花闆”之下,或者是把“一張椅子”坐穿,而有些已經坐上領導位置的幹部則有“理所當然”的感受,即使不适應該崗位,隻要不犯大錯,則相安無事,毫無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
三:組織人事部門讓幹部“下來”尚缺乏“狠心”。
通過對組織人事調整的相關現象進行研究,美國管理學家勞倫斯·彼得得出的結論被稱為“彼得原理”,其核心觀點認為:在層級組織裡,每個人都會晉升到自己不能勝任的層級,而且每個崗位最終也是由不能勝任之人占據。要突破“彼得原理”現象怪圈,難點是“能下”,這取決于對那些懶官庸吏的調整與對待。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好人主義思想也使幹部“上去容易下來難”。好人主義就是變相的“為官不為”,名義上是保護幹部,實際上縱容了“在其位不謀其政”的懶官庸官。
四:“下來”幹部後顧之憂的問題尚待解決。
被調整下來的領導幹部很多會存在抵觸、抱怨等消極情緒,無論被安排在什麼級别的崗位上,都會影響到正常工作的開展和幹部隊伍的聚合力,部分 “下來”幹部還存在養家糊口等生計上的憂慮。這就導緻可能“下來”幹部總想着做表面文章,掩飾自身無法勝任該崗位的事實。